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校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未知 时间:2023-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平安校园建设,规范校内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规章,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所有进入校园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执行接处警、应急救援、医疗救护车、警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本办法限制)。
第二章  车辆管理
第三条 外来车辆无正当理由,未经门卫允许,不得擅自进入校园。
第四条 出租车禁止进入校园;学生禁止在校园内骑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电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摩托车(身体残疾学生经学工部批准后保卫部备案,可在校园内骑乘电动车,但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每小时)。
第五条 定期给学校运送货物的车辆,需凭学校审核发放的车辆出入证进入校园。
第六条 拉装货物的车辆驶出校园,必须持相关部门的批准单方可放行。
第七条 进入校园内的车辆必须按照规定有序停放,按照限速标志限速行驶,严禁乱停乱放、超速行驶。
第三章  车辆停放
第八条 所有进入校园的车辆,需有序停放在校内停车场、停车位内。禁止在校园主干道、机动车道(划有停车位除外)以及禁停区域停放车辆。车辆停放时,须拉好手刹、关闭电路、锁好门窗,贵重物品不得滞留车内。
第九条 重大活动期间,在停车位紧张的情况下,进入校园的车辆需听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停放到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影响消防通道的畅通。
第十条 外来车辆一般不得在校内停放过夜,特殊情况须经相关部门批准并到保卫部报备。
第四章  违规停放车辆处理办法
第十一条 违规在校内停放的车辆,学校采取贴单警示、锁车、通报等措施进行整治。
第十二条 违规停放车辆三次以上者,学校将采取取消其校内优惠或免费停车资格。对违规情节严重的车辆,加入黑名单禁止进入校园。
第五章  车辆超速认定标准
第十三条 进入校园机动车辆必须减速行驶,礼让行人。在校园内应按规定速度(25公里/小时以内)行驶,超过规定速度10%以上行驶为超速行驶,超过规定速度50%以上为严重超速行驶。
第十四条 车辆超速、严重超速以学校监控数据为准。在非监测区严重超速,有现场目击者举报并通过监控录像核实,亦按严重超速处理。
第六章  校内车辆超速行驶处理办法
第十五条 校内车辆主要指学校师生员工、经营户、合作单位人员的车辆,车辆超速处理措施:安全提醒、批评教育、全校通报、取消内部车辆资格,按社会车辆计时收费。
第十六条 超速处理:一个学期内,校内车辆超速1次,车主将收到违章提醒;超速2次,保卫部将对车主进行批评教育;超速3次,保卫部将车辆超速情况通报车主所在部门;超速4次,保卫部将取消内部车辆资格,按社会车辆计时缴费。
第十七条 校内车辆严重超速行驶一次,取消内部车辆资格,严重超速行驶2次以上,列入黑名单,禁止车辆驶入校园。
第十八条 严重超速2次或超速4次以上被限制入校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进入校园,车主须作出书面承诺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校外车辆超速行驶处理办法
第十九条 校外车辆在校内超速,保卫部将视情节对该车主批评教育、驱离校园、限制再次进入校园。
1.超速行驶1次的车辆,保卫部对车主批评教育。超速行驶2次或严重超速行驶的车辆,限制该车辆再次入校;
2.被限制入校的车辆确因工作需要入校,驾驶员须作出书面承诺后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
3.限制车辆入校后有超速行驶的,计入黑名单,永久限制入校行驶。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保卫部为校内交通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校园内交通管理,并在校园内各路段、校门安排值勤和校园巡逻,行使管理职能,随时查处和纠正违章行为。
第二十一条 校内交通值勤管理人员要严格规范管理、文明公正值勤,并接受校内师生监督。
第二十二条 校外车辆不服从现场交通执勤人员指挥,辱骂、殴打执勤人员的,视情节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卫部负责各项违章的取证认定,并保存相关证据三个月,对违章认定有异议的,可在有效期内联系保卫部查看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校内车辆乱停、超速等违规情况纳入其所在部门年度平安建设考评。对严重违反本办法的校内人员实行平安建设考评一票否决制。
第二十五条 在校园内行驶的各类车辆,包括校内电瓶车、批准使用的摩托车驾驶人员,均属于本规定的管理范围,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保卫部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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