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来源:党政办 时间:2021-03-02
为规范学院公务接待工作,严格控制经费支出,防止铺张浪费,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央和省委、省供销社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接待原则
1.“事前审批”原则。学院公务接待事项,一般应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临时特殊情况的接待,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3.“人员从简”原则。来客由对口部门人员负责接待,尽可能减少陪同人员。
4.“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与学院各处室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二、来校外来人员接待部门及标准
1.来访同城开展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若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 20 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 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符合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食堂根据派餐单安排工作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2.来访非同城上级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合作单位代表确需接待的,安排工作餐。在省内的,凭公函可由对方单位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在省外的,用餐标准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执行,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 省部级 200 元/人·餐,厅局级 160 元/人·餐,其余人员 140 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早餐 20 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 元标准安排工作餐。
3.除外事接待和商务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严禁公款饮酒,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
4.在干部交流、提拔、调整中,严禁用公款安排迎来送往性质的聚餐。
5.严禁超标准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将接待费“化整为零”、长期挂账,不得以虚假名义报销或其他经费渠道冲抵、转嫁吃喝费用。不得在单位食堂相互吃请或以商务接待为名宴请。
6.严禁同城公务宴请。同一城市、同一城镇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住宿等公务接待。
7.严格执行接待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8.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审批、报账程序
1.归口各部门接待的人员,由学院领导出面接待的对象,由各部门填写审批单,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审批。
2.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按《学院财务报账管理制度》(湘商职院发[2017]62号)办理报账手续。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简化迎来送往
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五、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一、接待原则
1.“事前审批”原则。学院公务接待事项,一般应事先按规定的审批程序报批,未经批准的接待费用不得报销。临时特殊情况的接待,须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2.“勤俭节约”原则。接待工作既要热情周到,礼貌待客,又要厉行节约,严格控制经费开支,杜绝奢侈浪费。
3.“人员从简”原则。来客由对口部门人员负责接待,尽可能减少陪同人员。
4.“对口接待”的原则:上级机关领导、省内外单位与学院各处室联系工作需要接待的,原则上对等、对口接待。
二、来校外来人员接待部门及标准
1.来访同城开展的公务活动,原则上不安排用餐。若因执行公务确实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就餐的,经单位审批后,可在早餐 20 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 元标准内凭据报销工作餐。符合工作餐安排条件的,原则上在单位食堂安排就餐,食堂根据派餐单安排工作餐,确实无法在食堂就餐的,可按上述标准凭据报销。
2.来访非同城上级部门领导、专家学者、合作单位代表确需接待的,安排工作餐。在省内的,凭公函可由对方单位安排一餐,不用缴纳用餐费,在省外的,用餐标准参照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用餐标准执行,即在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限额内安排,具体标准限额为: 省部级 200 元/人·餐,厅局级 160 元/人·餐,其余人员 140 元/人·餐。同一批次接待人员,按用餐人员中最高职务级别对应的标准安排用餐。除按规定的陪餐人员之外,确因工作需要的工作人员,可以按照早餐 20 元、中餐 40 元、晚餐 40 元标准安排工作餐。
3.除外事接待和商务活动外,省内公务接待一律严禁公款饮酒,也不得私带酒水饮用。
4.在干部交流、提拔、调整中,严禁用公款安排迎来送往性质的聚餐。
5.严禁超标准公务接待。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不得将接待费“化整为零”、长期挂账,不得以虚假名义报销或其他经费渠道冲抵、转嫁吃喝费用。不得在单位食堂相互吃请或以商务接待为名宴请。
6.严禁同城公务宴请。同一城市、同一城镇范围内的公务活动,不得安排宴请、住宿等公务接待。
7.严格执行接待规定和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8.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三、审批、报账程序
1.归口各部门接待的人员,由学院领导出面接待的对象,由各部门填写审批单,负责接待的校领导审批。
2.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按《学院财务报账管理制度》(湘商职院发[2017]62号)办理报账手续。接待清单、派出单位公函和财务票据一起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四、简化迎来送往
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师生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五、严格公务接待行为纪律
不得超规格、超标准接待,不得随意增加接待项目,不得组织旅游和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安排专场文艺演出,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和收受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纪念品和土特产品等。
六、本制度由党政办公室、财务处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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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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