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印章管理和使用办法
来源:党政办 时间:2021-03-0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学校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和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名章、校长方章、二级部门公章以及学校内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变更、启用和注销
第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院刻制党组织、行政机构公章,应根据学校行文的机构名称,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院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印章刻制规定统一制作并备案。
第五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相关部门提出报告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重新刻制。
第六条 新印章启用之前,党政办公室要收回旧印章,新、旧印章须在党政办公室登记、取模、编目并归档。废旧印章的销毁由档案室按档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必须取模备查。
第七条 因名称变更、机构撤消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二级部门印章,应及时交回学校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逾期不交的,其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使用部门承担。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二级部门印章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领导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经办人要在学校用章审批登记簿上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数量、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批等事项。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登记薄,检查审批手续及批准权限。如无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除学校党政办公室印章外,各部门的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严禁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使用单位印章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受损,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印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因印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对印章使用登记表定期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印,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学院用章审批登记,经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科技合同和产学研协议另有规定),由部门提出样本,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学校印章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承办部门工作人员不能代签。凡属对外或向上一级组织上报的重要材料、文件、报告还需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需加盖校领导名章的,应经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工作证、毕业(结业、肄业)证、学位证、培训证、荣誉证、聘任证书、退休证等各种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造册,填写学校用章审批登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呈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派专人统一到学校党政办公室盖章。名册一份交学校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填写学校用章审批登记,由学院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经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党政办公室盖章。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按产学研合作协议审批流程办理,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三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学校基本建设、维修项目,需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教职工个人材料(如教学成果推荐书、干部任免表等),应由归口部门负责收集统一办理,学校不针对个人进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属教职工本人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的(如出具个人身份证明、考试报名审批表、参加协会登记表等),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如需开具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评优评模报送审批表等,应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教职工,须凭介绍信使用申请单,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组织部门介绍信由组织部审查后,经党委书记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党委印章。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外事方面的材料、证明、信函等文件需盖公章的,一律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部门审核同意,并由部门开出证明,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九条 办理各种与学院土地相关的报批、报建等手续须加盖学校印章的,必须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条 办理学校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须盖学院印章的,须经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手续,须经财务处审核,学校法人代表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私需要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印的,须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或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或学校法人代表批准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三条 非本校职工、有工作单位的本校教职工家属,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学校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如极个别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开具所需证明加盖学校印章。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入党志愿书、选调生推荐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盖学校党委印章。
第三十五条 学生贷款用印,由学工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各项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的(如在校生证明、毕业生毕业证明、医保证明、贫困生证明等),应由班主任、各学院、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通过并加盖二级单位印章后方可办理。学生每年的雨露计划盖章按班级由所在学院统一办理,不再针对个人进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文件用印,须经所在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八条 校长签字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校长签字章,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九条 学校法人代表和校级领导人印章的保管使用,按学校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校级印章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补办用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等。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四十二条 印章管理本着“谁管印,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把关,并详细做好使用登记以备查。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印章管理,维护印章使用的严肃性,避免因印章管理和使用不当出现的各类经济、法律、行政问题,规范学校内各类印章的管理和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和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党委书记和校长签名章、校长方章、二级部门公章以及学校内其他印章。
第二章 印章的刻制、变更、启用和注销
第三条 各部门、各二级院刻制党组织、行政机构公章,应根据学校行文的机构名称,由部门提出申请,经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统一刻制。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刻制,对违反规定自行刻制印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四条 各部门、各二级院因名称变更、机构撤销或印章受损等原因,需要刻制或更换印章,由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后,由党政办公室按照有关印章刻制规定统一制作并备案。
第五条 印章遗失应及时登报声明作废,相关部门提出报告经有关校领导批准后,方可重新刻制。
第六条 新印章启用之前,党政办公室要收回旧印章,新、旧印章须在党政办公室登记、取模、编目并归档。废旧印章的销毁由档案室按档案法的相关规定进行。所有销毁的废旧印章必须取模备查。
第七条 因名称变更、机构撤消或其他原因停止使用的二级部门印章,应及时交回学校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有关注销手续。逾期不交的,其所引起的相关责任由使用部门承担。不得私存或自行销毁停止使用的印章。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
第八条 各级印章要专管专用。学校印章由党政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使用。各二级部门印章原则上由部门负责人或部门指定的专人保管使用。印章专管人员因事外出,印章管理人员所在部门领导要指定他人代管,专管人员要向代管人员交接工作,交代用印中的注意事项。
第九条 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办公室。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外出用印,须经印章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指定专人保管,如需大批量用印,印章管理人员应在用印现场监章。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党政办公室及保卫处报告,并查清原因,追究责任。
第十条 印章管理人员必须认真负责,严格遵章守纪,秉公办事,严格执行用印审批手续和登记制度。用印经办人要在学校用章审批登记簿上登记用印时间、事由、数量、经办人、分管领导审批和主要领导审批等事项。用印留存的材料应定期整理、立卷归档。
第十一条 党政办公室印章管理人员要认真核对印章使用登记薄,检查审批手续及批准权限。如无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签字,不能使用印章。
第十二条 除学校党政办公室印章外,各部门的印章,如非业务工作联系,一般不得对外。严禁学校非独立法人二级单位使用单位印章以学校名义对外签订各类合同、协议。如果使用部门印章对外签订合同和协议,导致法律纠纷、经济损失和学校名誉受损,均要严肃追究签订人、用印人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凡因印章使用不当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部门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管理人员要对印章使用登记表定期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
第十五条 凡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正式公文的用印,按照公文处理程序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学院用章审批登记,经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七条 凡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意向书(科技合同和产学研协议另有规定),由部门提出样本,提交学校法律顾问审核,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用印。
第十八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各类统计报表、证件、函件、报告、证明等需盖学校印章的,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承办部门工作人员不能代签。凡属对外或向上一级组织上报的重要材料、文件、报告还需经党委书记或校长审定后方可加盖学院公章。需加盖校领导名章的,应经校领导同意后办理。
第十九条 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工作证、毕业(结业、肄业)证、学位证、培训证、荣誉证、聘任证书、退休证等各种证书,由相关职能部门造册,填写学校用章审批登记,经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呈送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派专人统一到学校党政办公室盖章。名册一份交学校党政办公室留存备查或归档。需要个别办理时,须有职能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条 申报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奖励及专利申请等用印,填写学校用章审批登记,由学院科研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部门印章,经分管校领导或主要校领导审批后,到学校党政办公室盖章。
第二十一条 产学研合作项目的合同协议按产学研合作协议审批流程办理,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二条 在外刊登广告、声明等,按事项由部门经办人拟出文稿,部门负责人核稿签字,报分管校领导审批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三条 大宗物资或大批量物资采购合同,学校基本建设、维修项目,需由主管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校长或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四条 以学校名义上报的教职工个人材料(如教学成果推荐书、干部任免表等),应由归口部门负责收集统一办理,学校不针对个人进行办理。
第二十五条 属教职工本人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的(如出具个人身份证明、考试报名审批表、参加协会登记表等),应由本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名同意后方可办理;如需开具工资收入证明、住房公积金贷款证明、评优评模报送审批表等,应由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审阅签名并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
第二十六条 需开具学校证明、介绍信外出联系工作的教职工,须凭介绍信使用申请单,由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组织部门介绍信由组织部审查后,经党委书记签字后,方可加盖学校党委印章。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外事方面的材料、证明、信函等文件需盖公章的,一律由对外合作交流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校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八条 办理法人委托证明书,必须经部门审核同意,并由部门开出证明,经学校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审核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二十九条 办理各种与学院土地相关的报批、报建等手续须加盖学校印章的,必须由基建处负责人审核,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条 办理学校执照、法人变更、年审等手续须盖学院印章的,须经党政办公室、财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和学校法人代表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一条 以学校名义办理贷款,开设银行帐户等手续,须经财务处审核,学校法人代表审批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因公、私需要学校开具有关证明和个人证明材料需加盖校印的,须经对外合作交流处审核或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或学校法人代表批准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三条 非本校职工、有工作单位的本校教职工家属,外出或其它事由,不属学校及各部门出具证明的范围。如极个别有特殊情况需由学校出具证明并加盖印章的,须持有关部门证明,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开具所需证明加盖学校印章。
第三十四条 在校学生及教职工入党志愿书、选调生推荐表,由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盖学校党委印章。
第三十五条 学生贷款用印,由学工部负责人审核签字,经分管校领导签字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六条 学生各项材料需加盖学校公章的(如在校生证明、毕业生毕业证明、医保证明、贫困生证明等),应由班主任、各学院、学生处或教务处审核通过并加盖二级单位印章后方可办理。学生每年的雨露计划盖章按班级由所在学院统一办理,不再针对个人进行办理。
第三十七条 招、投标文件用印,须经所在部门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八条 校长签字章是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表示,凡对外使用校长签字章,须经校长本人批示同意后,方可盖章。
第三十九条 学校法人代表和校级领导人印章的保管使用,按学校公章的保管使用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校级印章时,由学校党政办公室负责人审批,并补办用印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
(一)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二)未经单位或部门领导签发批准的文件、材料;
(三)非本校教职工或与本校工作、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
(四)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空白表格等。
第五章 责任划分
第四十二条 印章管理本着“谁管印,谁负责”的原则,各责任部门要严格把关,并详细做好使用登记以备查。
第四十三条 凡违反本办法用印者,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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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14日
2018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