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学生奖助管理办法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1-10
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文件精神,并结合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湘财教〔2007〕36号、湘财教〔2007〕37号、湘财教〔2007〕38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奖、助、勤、免、补等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鼓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向上,切实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对学院原《学生奖励条例》进行修订,制定学院《学生奖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奖助金经费来源为国家、政府的政策性奖、助、补、免等基金和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事业收入的4%的提留金等,财务独立核算。
第二条 在工作中突出立德树人管理理念,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相结合,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的跟踪教育与管理。
第三条 各类学生奖助的评审都应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弄虚作假行为属实者,取消相关奖助金。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小组和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评审小组设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监督小组设纪检监审处。
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为团委书记、学工处副处长、各评审小组组长。
学生奖助评审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成员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
学生奖助监督小组组长由纪检监审处处长担任,成员为纪检监审处干事、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五条 学生奖助评定的一般程序为:个人或集体申报、民主评议、评审小组审查、公示、评审委员会审定。
个人或集体申报:个人或集体按评奖评助通知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小组组长负责发放和收回申报表。
民主评议: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在相应范围内对申报者进行民主评议。在评选“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集体奖项时,民主评议须有任课教师代表参加。
小组审查:评审小组对照评奖助条件、名额进行审查,汇总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由评审委员会收集、处理公示意见。
评奖审定:公示后,由评审委员会最终决定奖励名单。院级以上的奖励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决定上报名单。
第六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其评审按照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实施。
第七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相结合。
学院奖学金的评审,以上一学年度的成绩表现为依据,于每年下学期举行。参评对象为二、三年级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学生的5%、10%、15%。操行表现和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学年内单科成绩70分及以上且各科成绩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或专业方向)排名处于前30%者,按名额比例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给予1000、800、500元的奖励。
学年内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各科成绩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或专业方向)排名处于前30%,但有1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低于70分者,只给予鼓励奖,奖励300元。
第八条 学院设置“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以前一学年度的成绩表现为依据,于每年下学期评选一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三好学生标兵”称号。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人员的5%、10%,均给予100元的奖励。
凡操行表现突出,综合素质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参评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学业成绩优秀:单科期评成绩70分及以上,且学年成绩总分排名在班级处于前15%者或二等奖 学金以上的获得者,可申报“三好学生”的评选。
凡学年度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干部,如果思想作风过硬,工作热情主动,能团结互助、任劳任怨、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创新精神并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可申报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九条 学院设置“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协会干部”荣誉称号,依据前一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于每年五.四期间在一、二年级中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人员的5%、10%、10%,分别给予100元的奖励。
凡符合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申报条件且在团组织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学生,可申报“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与“优秀团干部”两个荣誉称号在当年不可同时获得;凡在社团部对协会干部考核中名列前茅者,可申报“优秀协会干部”。
第十条 学院设置“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协会”称号。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针对班集体前一学年的情况,于每年下学期举行,参评对象为二、三年级。先进团支部的评选,针对团支部前一年的情况,于每年五.四期间举行,参评对象为一、二年级。名额分别为参评班级和班团支部数的10%,分别奖励300元。
申报先进班集体和先进团支部的基本条件:
学年内总体成绩(按科目)及格率不低于90%;受警告及以上级别处分不超过3人次,且无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课堂纪律良好,年度内平均到课率不低于95%,单次抽查到课率不低于90%;在院、二级学院组织的活动或比赛中,至少获团体名次1次以上或单项一等奖2个以上;年度内平均综合素质考核成绩85分以上;学费、团费全部缴清;班、团活动开展效果明显有特色;评为月示范班级次数不少于1次;班级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优秀协会的评选以社团部考核结果为准,名额为参评协会总数的15%,分别奖励3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设置“优秀团学会”称号。“优秀团学会”的评选于每年下学期举行,参评对象为各二级学院团学会,名额为1~2个,各奖励500元。
评选“优秀团学会”时,主要考查前一学年二级学院推优入党工作、团的日常工作、院级校园文化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各方面的成绩。
第十二条 学院设置“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心理部”、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优秀学生骨干”荣誉称号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奉献奖”,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组织评选。
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安全工作先进班级”、“治保工作积极分子”称号,由保卫处根据有关文件组织评选。
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每年上学期对应届毕业生进行评选,名额为参评人员的10%。
凡在校期间曾2次以上获得院级奖励或1次以上省级奖励;成绩良好,三年内无补考重修,并至少拥有一个技能资格证书可申报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技能竞赛奖助学金。在校级A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800、600、4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校级B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400、300、2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省级A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3000、2000、10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省级B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800、600、4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国家级A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00、3000、20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国家级B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2000、1500、10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助。竞赛的组织 与评审按照《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专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创新创业竞赛奖助学金。在校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800、600、4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省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3000、2000、10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00、3000、2000元/项的标准对 参赛学生予以奖助。竞赛的组织与评审按照相关竞赛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自强奖助学金。凡学年内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良好、勤俭节约、艰苦朴素、身残志坚、励志成才的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残疾学生均可申报,于每年下学期评选。不限名额,学院给予1000~2000元/人的奖助。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见义勇为奖助学金。全日制在校学生有以下四种情况可获得奖助: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集体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当火灾或自然灾害来临时抢险救灾有功劳的;具有强烈正义感,在刑事案件中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有效化解校园内重大矛盾纠纷的。对见义勇为者经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讨论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一定的奖金。如因见义勇为负伤,学院还将给予见义勇为学生必要的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学院设置“社会实践奖”、“创新奖”、“社会活动奖”、和“奉献奖”。
1、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其活动或写出的调查报告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在公开刊物发表,可申报社会实践奖。学院给予500元/篇的奖励。
2、凡勇于探索,寻求突破,在某一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改革创新,并有成果(如发表学术论文、创新工作体制、成功策划大型学生活动等),可申报创新奖。学院给予500元/项的奖励。
3、凡奉献精神强,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突出表现的团体和个人(如校园广播站工作人员、国旗班成员、礼仪队工作人员、美工小组成员、朋辈咨询员、院及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各勤工俭学岗位工作人员等),可申报奉献奖,其评选与“五四”评优表彰同时进行,评奖名额为一、二年级学生数的2%。学院给予100元/人的奖励(集体奖给予200元/个的奖励)。
4、凡经学院批准参加校外学习、科技、文艺、体育竞赛获奖的团体和个人,可申报社会活动奖,学院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学生获体育类第一、二、三名为一等奖,四、五、六名为二等奖,七、八名为三等奖。
所有团体一、二、三、优胜奖的奖金总额为参赛人数乘以相对应个人奖金一半的积。
学生获行业协会类奖励的奖金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按50%发放。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由学院与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另行制定评审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或省级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均按上级相关评奖(优)通知的要求,从获得院级相应荣誉称号者中进行评选推荐二级学院(教学部门)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学生文体活动和知识技能竞赛活动,开展黑板报等评比,开展月示范班级、学生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等,对优胜的个人和集体予以适当奖励,奖金从学生活动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所有在校贫困大学生均可申报,按照不低于8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勤工俭学报酬,其岗位申报、补助发放、监督管理按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应征入伍助学金。通过学院所在地武装部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均可申报,学院给予1000元/人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特困助学金。
1、资助对象:在校全日制学生本人突发疾病、突发意外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造成重大经济负担的贫困学生和其他特困学生。
2、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0~2000元/生不等的资助。
3、申报与发放: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工处提出申请,填写表格,提供证明材料,提交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特困生学费减免。
1、申报对象:凡我院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
(1)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等);
(2)父母双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双方均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2、申报条件: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减免范围;限于学校按规定统一收取的基本学费,不包括住宿费、教材费等应该缴纳的其他杂费。
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减一部分学费或免全部学费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志愿者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承担学校校运会、各类大赛、重大活动、新学年迎新、担任助理辅导员等各类志愿服务工作的学生志愿者。
2、申请程序:所有需要发放补贴的学生志愿服务活动都必须由承办部门向学工处提交活动方案,预算费用,经分管院领导、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3、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2017年上学期开始执行,原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废止,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
第一条 奖助金经费来源为国家、政府的政策性奖、助、补、免等基金和学院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提取的事业收入的4%的提留金等,财务独立核算。
第二条 在工作中突出立德树人管理理念,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解决思想问题相结合,做到物质上帮助学生,精神上培育学生,能力上锻炼学生,加强对获奖受助学生的跟踪教育与管理。
第三条 各类学生奖助的评审都应严格按评审程序进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自觉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严肃查处各种弄虚作假的行为,弄虚作假行为属实者,取消相关奖助金。
第四条 学院设立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审小组和监督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评审小组设在各二级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监督小组设纪检监审处。
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担任,副主任由学生工作处处长担任,成员为团委书记、学工处副处长、各评审小组组长。
学生奖助评审小组组长由各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担任,成员为辅导员、班主任、教师代表、学生干部代表。
学生奖助监督小组组长由纪检监审处处长担任,成员为纪检监审处干事、教师代表、学生代表。
第五条 学生奖助评定的一般程序为:个人或集体申报、民主评议、评审小组审查、公示、评审委员会审定。
个人或集体申报:个人或集体按评奖评助通知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小组组长负责发放和收回申报表。
民主评议:评审小组负责组织在相应范围内对申报者进行民主评议。在评选“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等集体奖项时,民主评议须有任课教师代表参加。
小组审查:评审小组对照评奖助条件、名额进行审查,汇总后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公示:公示期为五个工作日,由评审委员会收集、处理公示意见。
评奖审定:公示后,由评审委员会最终决定奖励名单。院级以上的奖励项目,由评审委员会决定上报名单。
第六条 学院设立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其评审按照学院《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评审办法》实施。
第七条 学院设立奖学金,与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选相结合。
学院奖学金的评审,以上一学年度的成绩表现为依据,于每年下学期举行。参评对象为二、三年级学生,一、二、三等奖学金的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学生的5%、10%、15%。操行表现和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良好,参评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学年内单科成绩70分及以上且各科成绩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或专业方向)排名处于前30%者,按名额比例分别获得一、二、三等奖学金,分别给予1000、800、500元的奖励。
学年内单科成绩全部合格且各科成绩总分在同年级同专业(或专业方向)排名处于前30%,但有1门及以上课程成绩低于70分者,只给予鼓励奖,奖励300元。
第八条 学院设置“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以前一学年度的成绩表现为依据,于每年下学期评选一次。
学院对国家奖学金获得者授予“三好学生标兵”称号。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人员的5%、10%,均给予100元的奖励。
凡操行表现突出,综合素质考核成绩90分及以上,参评学年内无纪律处分;学业成绩优秀:单科期评成绩70分及以上,且学年成绩总分排名在班级处于前15%者或二等奖 学金以上的获得者,可申报“三好学生”的评选。
凡学年度学习成绩合格的学生干部,如果思想作风过硬,工作热情主动,能团结互助、任劳任怨、勇于批评与自我批评;具有创新精神并能出色完成工作任务的,可申报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
第九条 学院设置“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和“优秀协会干部”荣誉称号,依据前一年的学习成绩和表现于每年五.四期间在一、二年级中评选,名额分别为参评人员的5%、10%、10%,分别给予100元的奖励。
凡符合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申报条件且在团组织中起先锋模范作用的学生,可申报“优秀团员”和“优秀团干部”的评选,“优秀学生干部”与“优秀团干部”两个荣誉称号在当年不可同时获得;凡在社团部对协会干部考核中名列前茅者,可申报“优秀协会干部”。
第十条 学院设置“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和“优秀协会”称号。
先进班集体的评选,针对班集体前一学年的情况,于每年下学期举行,参评对象为二、三年级。先进团支部的评选,针对团支部前一年的情况,于每年五.四期间举行,参评对象为一、二年级。名额分别为参评班级和班团支部数的10%,分别奖励300元。
申报先进班集体和先进团支部的基本条件:
学年内总体成绩(按科目)及格率不低于90%;受警告及以上级别处分不超过3人次,且无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课堂纪律良好,年度内平均到课率不低于95%,单次抽查到课率不低于90%;在院、二级学院组织的活动或比赛中,至少获团体名次1次以上或单项一等奖2个以上;年度内平均综合素质考核成绩85分以上;学费、团费全部缴清;班、团活动开展效果明显有特色;评为月示范班级次数不少于1次;班级学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入党积极分子和学生党员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优秀协会的评选以社团部考核结果为准,名额为参评协会总数的15%,分别奖励300元。
第十一条 学院设置“优秀团学会”称号。“优秀团学会”的评选于每年下学期举行,参评对象为各二级学院团学会,名额为1~2个,各奖励500元。
评选“优秀团学会”时,主要考查前一学年二级学院推优入党工作、团的日常工作、院级校园文化活动、学生管理工作等各方面的成绩。
第十二条 学院设置“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心理部”、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先进班级”、“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优秀学生骨干”荣誉称号和“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奉献奖”,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根据有关文件组织评选。
第十三条 学院设置“安全工作先进班级”、“治保工作积极分子”称号,由保卫处根据有关文件组织评选。
第十四条 学院设置“优秀毕业生”荣誉称号,每年上学期对应届毕业生进行评选,名额为参评人员的10%。
凡在校期间曾2次以上获得院级奖励或1次以上省级奖励;成绩良好,三年内无补考重修,并至少拥有一个技能资格证书可申报优秀毕业生的评选。
第十五条 学院设立技能竞赛奖助学金。在校级A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800、600、4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校级B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400、300、2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省级A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3000、2000、10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省级B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800、600、4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国家级A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00、3000、20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国家级B类技能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2000、1500、10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助。竞赛的组织 与评审按照《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专业技能竞赛管理与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学院设立创新创业竞赛奖助学金。在校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800、600、4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省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3000、2000、1000元/项的标准对参赛学生予以奖励;在国家级创新创业竞赛中获得一、二、三等奖,分别按5000、3000、2000元/项的标准对 参赛学生予以奖助。竞赛的组织与评审按照相关竞赛方案执行。
第十七条 学院设立自强奖助学金。凡学年内单科成绩全部合格、综合素质考核成绩良好、勤俭节约、艰苦朴素、身残志坚、励志成才的在校二年级及以上全日制残疾学生均可申报,于每年下学期评选。不限名额,学院给予1000~2000元/人的奖助。
第十八条 学院设立见义勇为奖助学金。全日制在校学生有以下四种情况可获得奖助:及时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了集体公共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当火灾或自然灾害来临时抢险救灾有功劳的;具有强烈正义感,在刑事案件中提供有价值线索的;有效化解校园内重大矛盾纠纷的。对见义勇为者经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讨论根据实际情况颁发一定的奖金。如因见义勇为负伤,学院还将给予见义勇为学生必要的医疗救助。
第十九条 学院设置“社会实践奖”、“创新奖”、“社会活动奖”、和“奉献奖”。
1、凡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其活动或写出的调查报告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或在公开刊物发表,可申报社会实践奖。学院给予500元/篇的奖励。
2、凡勇于探索,寻求突破,在某一领域有发明创造或改革创新,并有成果(如发表学术论文、创新工作体制、成功策划大型学生活动等),可申报创新奖。学院给予500元/项的奖励。
3、凡奉献精神强,自觉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有突出表现的团体和个人(如校园广播站工作人员、国旗班成员、礼仪队工作人员、美工小组成员、朋辈咨询员、院及二级学院学生干部、各勤工俭学岗位工作人员等),可申报奉献奖,其评选与“五四”评优表彰同时进行,评奖名额为一、二年级学生数的2%。学院给予100元/人的奖励(集体奖给予200元/个的奖励)。
4、凡经学院批准参加校外学习、科技、文艺、体育竞赛获奖的团体和个人,可申报社会活动奖,学院对获奖者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如下:
类 别 | 一等奖 | 二等奖 | 三等奖 | 纪念奖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个人 | |
国家级 | 1000 | 800 | 500 | 200 |
省部级 | 600 | 400 | 200 | 100 |
地市级 | 300 | 200 | 100 |
所有团体一、二、三、优胜奖的奖金总额为参赛人数乘以相对应个人奖金一半的积。
学生获行业协会类奖励的奖金参照以上奖励标准按50%发放。
第二十条 学院设立企业奖、助学金,由学院与相关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另行制定评审办法实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级或省级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等均按上级相关评奖(优)通知的要求,从获得院级相应荣誉称号者中进行评选推荐二级学院(教学部门)广泛开展健康有益的学生文体活动和知识技能竞赛活动,开展黑板报等评比,开展月示范班级、学生文明寝室创建活动等,对优胜的个人和集体予以适当奖励,奖金从学生活动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岗位,所有在校贫困大学生均可申报,按照不低于8元/小时的标准支付勤工俭学报酬,其岗位申报、补助发放、监督管理按照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实施办法》实施。
第二十三条 学院设立应征入伍助学金。通过学院所在地武装部应征入伍的在校生和应届毕业生均可申报,学院给予1000元/人的资助。
第二十四条 学院设立特困助学金。
1、资助对象:在校全日制学生本人突发疾病、突发意外或家庭突发重大变故造成重大经济负担的贫困学生和其他特困学生。
2、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1000~2000元/生不等的资助。
3、申报与发放:由符合条件的学生本人向学工处提出申请,填写表格,提供证明材料,提交学院学生奖助评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发放。
第二十五条 学院设立特困生学费减免。
1、申报对象:凡我院全日制在校生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均可申请:
(1)国家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如烈士子女、优抚家庭等);
(2)父母双亡,无其他有经济能力的直系亲属资助者;
(3)父母双方均残疾,以救济为主,无其他经济来源者。
2、申报条件:遵守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违规行为
减免范围;限于学校按规定统一收取的基本学费,不包括住宿费、教材费等应该缴纳的其他杂费。
资助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减一部分学费或免全部学费的资助。
第二十六条 学院设立志愿者服务补贴。
1、补贴对象:承担学校校运会、各类大赛、重大活动、新学年迎新、担任助理辅导员等各类志愿服务工作的学生志愿者。
2、申请程序:所有需要发放补贴的学生志愿服务活动都必须由承办部门向学工处提交活动方案,预算费用,经分管院领导、财务处审批后方可实施。
3、补贴标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志愿者一定的补贴。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从2017年上学期开始执行,原学院《学生奖励条例》废止,由学工处负责解释和具体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