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学生违纪违规处理规定
来源:未知 时间:2019-01-10
第一条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制度,是学生应当履行的义务。对学生实施违纪违规处分,是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的需要,是学院教育教学的管理行为。为加强学风、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营造学生学习、生活的良好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章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教育是目的的原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对学院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进行修订,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触犯国家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触犯国家刑法,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及解除
1、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2、纪律处分的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均给予6个月的处分期限,给予留校察看12个月的处分期限。
3、纪律处分的解除
违纪违规学生处分到期后,表现良好的,可以按学院《违纪违规学生解除处分办法》予以解除。
第四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享有各类推优评先、参评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过失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被处以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6、被处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或学校秩序的;
2、书写、制作、张贴、传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读物,以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3、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4、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并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者经批准、注册成立的社团,以社团为名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5、组织参与传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案值在1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在100元~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机要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或进行掩护,购买窝赃,销售赃物者,与作案者同论;
9、偷窃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丢失、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违反操作规程,使公共或他人财物受到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挪用或损坏消防、水、电等重要设施设备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含早、晚自习),以一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积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
6、未经批假离校连续一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假离校连续两周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四条 对创建代课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或介绍他人代课,谋取利益,为学生代课搭建渠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请人代课、代替他人上课者,经调查核实后,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参与、策划打架,提供凶器,做伪证,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动手打人,但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虽未动手打人,但因违纪,不听劝阻,或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或传递诱发矛盾的信息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邀约或纠集校内外人员在校内外肇事,打架的主要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0、蓄意报复而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1、打复架、策划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用。进入司法程序的,还要承担相关机构所认定的营养费、护理费等;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先动手打人者;
(2)持器械打人者;
(3)打架事件发生后,采取“私了”,进一步扩大事态者;
(4)对被打人,证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者。
第十六条 对酗酒者或酗酒后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2、经常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酗酒后,辱骂他人或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酗酒后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酗酒后,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上课、自习、午休时间在公寓内打牌,熄灯就寝后在公寓内及其周围打牌、下棋、唱歌、吵闹、大声喧哗等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学生擅自调换床位或占用空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私拉乱接或违章使用学院所配置的电器,以及使用煤炉、气灶等器具做饭菜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批评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无故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无故晚归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晚归算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从公寓往楼下乱扔乱砸东西,妨害公共安全与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破坏校园文明,无理取闹,恐吓他人,或敲脸盆、饭碗、从窗外往下丢酒瓶等物品给予记过处分,因从窗外丢酒瓶等物品伤及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除负担医疗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1、私藏管制刀具,铁棍、枪支等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2、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违反学生公寓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参加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除没收赌资之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者,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赌资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者;
(2)不按要求,将所带物品放在指定地点,不听监考老师劝告者;
(3)拒绝出示有效证件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且不听从监考老师劝告者;
(6)到交卷时间故意拖延时间不交,且不听从监考老师劝告者;
(7)故意将试卷缺页或不按要求上交草稿纸者;
(8)交卷后故意不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而且不听劝告者;
(9)携带无线通讯设备且不按照监考老师的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者;
(10)多拿或私藏试卷,拒绝交给监考老师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案,或故意让邻座偷看、抄袭者;
(2)未经允许,传递纸条、文具或接受他人传递等其他协同作弊者;
(3)闭卷考试中,翻看相关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资料者(不论使用与否);
(4)开卷考试中,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或有关考试资料者;
(5)交卷后,在考场内谈论考试内容,且不听劝告者;
(6)互对答案者;
(7)在桌面上、衣服上、身体上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公式者;
(8)利用计算器等工具作弊者;
(9)在考场外以任何方式向未完成考试的同学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者;
(10)交卷过程中,未经允许继续答题者;
(11)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2)答卷雷同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4)两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5)考试之前,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试卷试题或答案者;
(6)违纪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事实,谩骂监考老师者。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有效证件、证明材料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妨碍执行公务,提供假证或以任何形式干扰事实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密码,危害网络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6、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或传播黄色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公开场合搂抱,接吻,不听劝阻与教育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调戏、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0、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推销商品者,没收其商品,不听劝告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禁止在学生中成立同乡会、老乡会等组织,违者将给予取缔并对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2、穿拖鞋、背心进入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破坏绿化,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4、在公共场所抽烟,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5、乱扔垃圾,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6、违反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或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配合学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 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有关条例,从重处理:
1、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错误者,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相关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3、屡教屡犯者;
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5、涉外活动违纪者;
6、违纪群体的首要者;
7、拒不赔偿经济损失者;
8、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犯错的学生,要做到耐心教育,热情帮助和严格要求。处分学生应坚持调查研究,务必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违纪事实清楚的一般处分采用简易程序,典型违纪事件或违纪时间与事实较难界定的处理,采取“听证”制,处分文件送交本人并允许学生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违纪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及期限,并告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程序
一、简易程序
学生违纪违规后,辅导员应当及时找学生谈话,了解情况,认定违纪事实,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违纪违规学生写出认识材料。
1、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会或班委会,对照本办法,提出处分建议,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
2、辅导员将违纪认定材料,违纪学生的认识材料,学生平时表现材料,《学生处分审批表》等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
3、各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所报材料认真研究、分析、讨论、提出处分建议报学工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再将《学生处分审批表》反馈到当事人或代理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拟出处分决定,学工处以“学院”名义行文。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处分结果表示质疑或不服者,则进入“听证”程序。
4、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二、“听证”制度与程序
(一)学生处分“听证”会的意义
为了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采取“听证”制度,旨在教育、转化违纪学生的过程中由“硬性规章”解决学生问题转而变成“软性教育”,改变过去“强制处分”为学生自主参与“听证”制处分。这样,既可加强学院规章制度的透明度与渗透性,又能提高学院规章制度的制约力;既能教育违纪学生,也能让其他学生受到深刻教育,是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有机结合的较好形式。
(二)哪些程序可以进入“听证”程序
1、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有异议的;
2、违纪事实较难界定,处分依据不太明确的;
3、开除学籍处分。
(三)“听证”程序
1、按简易程序1-4条;
2、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被通知之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
3、调查、取证:
(1)对以往受处分学生转化工作的调查;
(2)学生对学校现行处分规定的意见调查;
(3)学生对“处分听证制”的参与度调查;
(4)辅导员、任课教师对“处分听证制”实施的可行性调查;
(5)从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领域对“处分听证制”实施的可行性调查;
(6)文件检索的相关理论依据及事实案例或实施规定。
4、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
院长、主管副院长、督导处处长、纪检监审处处长、心理咨询老师、相关二级学院院长与党总支(副)书记、相关二级学院的教师代表、相关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注:听证委员会学生代表的组成采取学生自愿报名,由学工处审定的形式,主要普通学生与学生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为1:1,相关班级与其他班级学生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为1:2。)
5、听证会内容
(1)按学院规定,学生违纪由学工处对照条文给出处理意见;
(2)受处分学生以书面形式申诉自己的理由,向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辩,由听证委员会根据教育要求、挽救原则给予讨论并通过处理意见
(3)由听证委员会指定二名(其中一名本年级)学生给受处分学生实施帮教(开除学籍的除外);
(4)每两周帮教小组必须向听证委员会(2/3以上成员到会)汇报该学生进展情况,同时受处分学生必须到场;
(5)可以实行两个月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撤销或降低处分等级,同样由听证委员会讨论决定;
(6)如两个月内无明显改进,学工处有责任给受处分学生按学院规章制度给出处分决定;
(7)听证委员会必须每学期向全院教职工进行一次工作汇报;
(8)对受处分学生采取跟踪调查。
6、论证、结题
(1)邀请全体听证委员会成员到会;
(2)邀请所有受处分学生到会;
(3)做出结题报告与处分决定;
(4)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院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条 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包括以下情形:
1、触犯国家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触犯国家刑法,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
4、违反学校规章制度。
第三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期限及解除
1、纪律处分的种类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2、纪律处分的期限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对于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均给予6个月的处分期限,给予留校察看12个月的处分期限。
3、纪律处分的解除
违纪违规学生处分到期后,表现良好的,可以按学院《违纪违规学生解除处分办法》予以解除。
第四条 学生在处分期内,不得享有各类推优评先、参评国家奖助学金的资格。
第五条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院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七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院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院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4、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5、毕业论文(设计)、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6、违反本规定和学院其他学生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7、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8、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被判处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过失犯罪,被处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并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被处以书面警告或口头警告者,给予记过处分;
6、被处罚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或学校秩序的;
2、书写、制作、张贴、传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读物,以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3、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4、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成立并以社团名义开展活动,或者经批准、注册成立的社团,以社团为名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的;
5、组织参与传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十一条 对偷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非法占有、占用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者,除如数偿还非法占有、占用的财物和按有关规定处罚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案值在100元及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在100元~20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案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偷窃公文印章、档案等机要物品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6、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7、作案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社会危害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8、为作案者放哨,提供信息或作案工具,或进行掩护,购买窝赃,销售赃物者,与作案者同论;
9、偷窃作案两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对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者,除照价赔偿损失和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1、故意丢失、损坏公共或他人财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违反操作规程,使公共或他人财物受到损坏,价值在200元以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挪用或损坏消防、水、电等重要设施设备的,加重处分。
第十三条 学生旷课时间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时数计算(含早、晚自习),以一天或周安排的实践性教学活动,按每天4课时计算。对一学期内旷课累积达到10课时以上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旷课10课时以上(含10课时),不满20课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2、旷课20课时以上(含20课时),不满30课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旷课30课时以上(含30课时),不满40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4、旷课40课时以上(含40课时),不满60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旷课60课时以上(含60课时),视为放弃学籍;
6、未经批假离校连续一周,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未经批假离校连续两周视为放弃学籍。
第十四条 对创建代课QQ群、微信群等网络平台,或介绍他人代课,谋取利益,为学生代课搭建渠道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对请人代课、代替他人上课者,经调查核实后,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两次及以上给予警告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肇事,参与、策划打架,提供凶器,做伪证,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处分:
1、动手打人,但未伤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致人轻微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动手打人,致人轻伤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4、虽未动手打人,但因违纪,不听劝阻,或用语言侮辱挑衅,或用各种方式触及他人,或传递诱发矛盾的信息等,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策划、怂恿他人打架斗殴,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6、邀约或纠集校内外人员在校内外肇事,打架的主要组织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一般参与者,给予记过处分,动手殴打的主要责任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7、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进一步恶化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8、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9、故意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工作正常进行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10、蓄意报复而打人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1、打复架、策划打复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12、因打架斗殴致伤他人者,必须赔付医疗费用。进入司法程序的,还要承担相关机构所认定的营养费、护理费等;
13、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1)先动手打人者;
(2)持器械打人者;
(3)打架事件发生后,采取“私了”,进一步扩大事态者;
(4)对被打人,证人及工作人员进行威胁、要挟、敲诈勒索者。
第十六条 对酗酒者或酗酒后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酗酒者给予警告处分。
2、经常酗酒,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酗酒后,辱骂他人或扰乱正常秩序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酗酒后打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酗酒后,损坏公共财物者,除照价赔偿外,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对违反学生宿舍管理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上课、自习、午休时间在公寓内打牌,熄灯就寝后在公寓内及其周围打牌、下棋、唱歌、吵闹、大声喧哗等不遵守作息时间、影响他人休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2、在学生公寓留宿异性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3、擅自留宿外来人员,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学生擅自调换床位或占用空床位,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5、私拉乱接或违章使用学院所配置的电器,以及使用煤炉、气灶等器具做饭菜者,给予警告处分,经教育批评不改,造成不良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6、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在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无故夜不归宿一次给予警告处分,两次及以上,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无故晚归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晚归算一次夜不归宿,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9、从公寓往楼下乱扔乱砸东西,妨害公共安全与卫生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0、破坏校园文明,无理取闹,恐吓他人,或敲脸盆、饭碗、从窗外往下丢酒瓶等物品给予记过处分,因从窗外丢酒瓶等物品伤及他人,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影响者,除负担医疗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11、私藏管制刀具,铁棍、枪支等凶器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12、在学生公寓内饲养宠物,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违反学生公寓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组织、参加赌博或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除没收赌资之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组织并参与赌博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参与赌博者,为他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3、赌资较大,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九条 考试违纪、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不按指定位置就坐,且不听监考教师指挥者;
(2)不按要求,将所带物品放在指定地点,不听监考老师劝告者;
(3)拒绝出示有效证件者;
(4)考试过程中未经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5)考试时,左顾右盼,交头接耳且不听从监考老师劝告者;
(6)到交卷时间故意拖延时间不交,且不听从监考老师劝告者;
(7)故意将试卷缺页或不按要求上交草稿纸者;
(8)交卷后故意不离开考场或在考场周围大声喧哗,而且不听劝告者;
(9)携带无线通讯设备且不按照监考老师的要求放置在指定位置者;
(10)多拿或私藏试卷,拒绝交给监考老师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抄袭或偷看邻座答案,或故意让邻座偷看、抄袭者;
(2)未经允许,传递纸条、文具或接受他人传递等其他协同作弊者;
(3)闭卷考试中,翻看相关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物品或资料者(不论使用与否);
(4)开卷考试中,互相交换书籍、笔记或有关考试资料者;
(5)交卷后,在考场内谈论考试内容,且不听劝告者;
(6)互对答案者;
(7)在桌面上、衣服上、身体上抄写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及公式者;
(8)利用计算器等工具作弊者;
(9)在考场外以任何方式向未完成考试的同学传递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信息者;
(10)交卷过程中,未经允许继续答题者;
(11)擅自将试卷带出考场者;
(12)答卷雷同者。
3、有下列情形之一,属考试严重作弊者,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属触犯法律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者;
(2)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者;
(3)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者;
(4)两次考试违纪或作弊者;
(5)考试之前,采用非法手段取得试卷试题或答案者;
(6)违纪作弊后,态度恶劣,拒不承认事实,谩骂监考老师者。
第二十条 对有下列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造谣、诬陷、侮辱、谩骂或威胁他人,给予警告处分,不听劝告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2、伪造、冒领、盗用、私自涂改或转让各种有效证件、证明材料等,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3、妨碍执行公务,提供假证或以任何形式干扰事实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4、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5、通过网络盗用他人IP地址,用户帐号、密码,危害网络安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经济损失;
6、在互联网上撰写、散发歪曲事实,诽谤他人或传播黄色信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7、在校园内公开场合搂抱,接吻,不听劝阻与教育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8、调戏、侮辱女性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9、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10、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推销商品者,没收其商品,不听劝告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1、禁止在学生中成立同乡会、老乡会等组织,违者将给予取缔并对为首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2、穿拖鞋、背心进入办公楼、教学楼、图书馆等场所,不听劝阻,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3、破坏绿化,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4、在公共场所抽烟,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5、乱扔垃圾,不听劝告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16、违反其他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纪后,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处分:
1、主动承认错误或如实交待错误事实,认识错误深刻,有悔改表现;
2、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违纪,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者;
3、配合学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者。
第二十二条 违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照有关条例,从重处理:
1、在事实面前,拒不承认错误者,或认错态度不好者;
2、对相关人打击报复,威胁恐吓者;
3、屡教屡犯者;
4、勾结校外人员违纪者;
5、涉外活动违纪者;
6、违纪群体的首要者;
7、拒不赔偿经济损失者;
8、其他根据违纪情节,违纪后果应从重处分者。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犯错的学生,要做到耐心教育,热情帮助和严格要求。处分学生应坚持调查研究,务必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违纪事实清楚的一般处分采用简易程序,典型违纪事件或违纪时间与事实较难界定的处理,采取“听证”制,处分文件送交本人并允许学生提出申诉。
第二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包括违纪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及期限,并告知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途径与期限。
第二十五条 学生处分程序
一、简易程序
学生违纪违规后,辅导员应当及时找学生谈话,了解情况,认定违纪事实,给予批评教育,要求违纪违规学生写出认识材料。
1、由辅导员主持召开班会或班委会,对照本办法,提出处分建议,填写《学生处分审批表》。
2、辅导员将违纪认定材料,违纪学生的认识材料,学生平时表现材料,《学生处分审批表》等材料报所在二级学院。
3、各二级学院根据辅导员所报材料认真研究、分析、讨论、提出处分建议报学工处审核,主管院领导审批,再将《学生处分审批表》反馈到当事人或代理人,当事人或代理人签名。凡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由二级学院拟出处分决定,学工处以“学院”名义行文。若当事人或代理人对处分结果表示质疑或不服者,则进入“听证”程序。
4、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5、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据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二、“听证”制度与程序
(一)学生处分“听证”会的意义
为了公正、公平、公开地对待每一个学生,在教育学生的过程中采取“听证”制度,旨在教育、转化违纪学生的过程中由“硬性规章”解决学生问题转而变成“软性教育”,改变过去“强制处分”为学生自主参与“听证”制处分。这样,既可加强学院规章制度的透明度与渗透性,又能提高学院规章制度的制约力;既能教育违纪学生,也能让其他学生受到深刻教育,是教育与学生自我教育有机结合的较好形式。
(二)哪些程序可以进入“听证”程序
1、对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有异议的;
2、违纪事实较难界定,处分依据不太明确的;
3、开除学籍处分。
(三)“听证”程序
1、按简易程序1-4条;
2、当事人或代理人在被通知之后5个工作日内递交书面申请;
3、调查、取证:
(1)对以往受处分学生转化工作的调查;
(2)学生对学校现行处分规定的意见调查;
(3)学生对“处分听证制”的参与度调查;
(4)辅导员、任课教师对“处分听证制”实施的可行性调查;
(5)从心理健康教育、法制教育领域对“处分听证制”实施的可行性调查;
(6)文件检索的相关理论依据及事实案例或实施规定。
4、确定“听证会”组成人员
院长、主管副院长、督导处处长、纪检监审处处长、心理咨询老师、相关二级学院院长与党总支(副)书记、相关二级学院的教师代表、相关辅导员、学生代表、家长委员会代表。(注:听证委员会学生代表的组成采取学生自愿报名,由学工处审定的形式,主要普通学生与学生干部的比例原则上为1:1,相关班级与其他班级学生代表的比例原则上为1:2。)
5、听证会内容
(1)按学院规定,学生违纪由学工处对照条文给出处理意见;
(2)受处分学生以书面形式申诉自己的理由,向听证委员会提出申辩,由听证委员会根据教育要求、挽救原则给予讨论并通过处理意见
(3)由听证委员会指定二名(其中一名本年级)学生给受处分学生实施帮教(开除学籍的除外);
(4)每两周帮教小组必须向听证委员会(2/3以上成员到会)汇报该学生进展情况,同时受处分学生必须到场;
(5)可以实行两个月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撤销或降低处分等级,同样由听证委员会讨论决定;
(6)如两个月内无明显改进,学工处有责任给受处分学生按学院规章制度给出处分决定;
(7)听证委员会必须每学期向全院教职工进行一次工作汇报;
(8)对受处分学生采取跟踪调查。
6、论证、结题
(1)邀请全体听证委员会成员到会;
(2)邀请所有受处分学生到会;
(3)做出结题报告与处分决定;
(4)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上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从2017年9月1日起施行,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学院原《学生违纪处分条例》同时废止。学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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