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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听课制度(2015年修订)
来源:未知 时间:2017-05-05
湘商职院发〔2010〕26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加强对教学过程的质量管理,促进管理部门增强为教学服务的意识,促进教师业务水平的提高,根据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听课人员
1.院领导及教务处、实训部、评建督导处、科研处、学生工作处、对外交流合作处、组织人事处、招生就业处等部门负责人(正、副职,下同);
2.教学系部的负责人(党总支书记,正、副主任,下同)、教研室主任、专任教师;
3.学院教学督导团成员。

第三条  听课次数
1.院领导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5次,其中主管教学的院领导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
2.管理机构有听课要求的人员中,教务处、评建督导处负责人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其他部门领导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3次;
3.教学系部负责人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5次,其中主管教学的副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8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6次;
4.学院专职督导员平均每周听课的次数不少于5次,兼职督导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4次(不含专任教师听课3次);
5.专任教师每学期听课的次数不少于3次。

第四条  重点听课课程
1.精品课程和重点建设的课程;
2.专业核心课程;
3.跨专业任教的课程;
4.新调入、新聘请及青年教师任教的课程;
5.拟参加职称评定、教学名师和优秀教师评选的教师所任教的课程;
6.特殊需要听取的课程(含试讲)。

第五条  听课方式
1.听课方式采取有计划听课和随机听课相结合的方式。评建督导处按月制定听课计划并向全院教职工公布。院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兼职督导应按听课计划的安排进行听课,也可以自行由评建督导处根据听课人的听课要求另行安排听课。被听课教师应当积极配合,并主动提供教案、学期授课计划、学生平时成绩登记册等教学文件。
2.教学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及专任教师除采取随机听课方式外,也可通过系部、教研室组织的教学观摩课、示范课来相互听课。

第六条  听课要求
1.听课人员每次听课必须携带学院统一印制的《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听课评课本》,并详细、完整地填写其中内容,对任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予以客观评价。听课后一般应与任课教师交换意见。督导人员听新教师讲课以后,须提出指导性意见。
2.听课人员应尊重任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干扰正常教学秩序,在听课过程中不得中途离开,不得开启或接听电话。

第七条  听课管理
1.各系(部)可参照本制度,结合教研活动、课程建设、师资培养和教学检查、评估等工作,制定和完善具体的听课办法,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全体教师开展经常性的听课评课活动,重点推广教、学、做一体化的教学方法。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要有针对性地组织1次公开课,本教研室全体教师必须参加。
2.各系(部)应于学期初向评建督导处提交系部领导、教研室主任的听课计划以及教研室组织公开课的计划,并按学期将本部门的听课情况以《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听课情况统计表》的形式报送评建督导处。
3.各系(部)应及时收集听课信息,对课堂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教学系部、教研室负责人及专任教师的听课记录表在听课后交各系部存档。院领导、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听课记录表在听课后交评建督导处存档,评建督导处归纳、整理后向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予以反馈。
4.评建督导处负责听课制度的落实与管理,于每月末和学期末,对各系部、各级领导的听课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分析,并予以公布。

第八条  各级领导和教师的听课情况,作为部门和个人专业技术职务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敷衍了事、弄虚作假。

第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澳港六宝典资料大全听课制度》(湘商职院发〔2005〕16号)同时终止执行。
 
 
                                                                                                                                                            二○一六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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