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货物类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采购人、入围供应商、委托代理商及售后服务商交易须知
来源:招投标与采购处 时间:2025-03-04
为规范湖南省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合同授予活动,提升政府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促进公平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根据《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及征集人、入围供应商所签订的框架协议约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须知。
一、关于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须知所称货物类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交易,是指征集人在货物类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在第一阶段确定入围供应商及入围产品后,在框架协议期限内,采购人通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采购合同的交易活动。
第二条 湖南省内相关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系统向入围供应商(或委托代理商)采购框架协议上架产品且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采购集采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通用货物类产品,应按照本须知开展交易活动。
第三条 交易各方在参与框架协议采购二阶段交易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二、关于采购人
第四条 本须知所称采购人是指货物类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阶段适用范围内的采购单位。采购人是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交易活动的主体,应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采购需求制定、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在实施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采购活动时,应及时确认订单、签订采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系统上架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采购程序和规则。不得无故出现下列情形。
1.未及时确认采购结果;
2.未按时签订采购合同;
3.未按照采购合同履行义务或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4.验收合格后,未按时支付货款;
5.未及时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价。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三)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按照采购订单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处理与供应商发生的纠纷。
(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品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及通知要求,框架协议第一阶段产品入围是否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采用承诺响应制,第二阶段采购人必须对信创产品验收负责。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证书才能收货,必要时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未履行验收主体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后果自行承担。
(六)应履行的其他法定职责。
三、关于入围供应商及委托代理商
第六条 入围供应商负责对其委托的代理商进行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委托代理商应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参与本项目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的交易活动,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履行采购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入围供应商可授权自身作为委托代理商参与第二阶段交易活动。
第八条 入围供应商及委托代理商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交易须知及交易规则,严格按照采购人发出的采购需求,做出全部实质性响应及合理报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价即视同可向采购人提供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的产品;
(三)及时确认订单、签订采购合同,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的产品必须与框采第一阶段入围产品参数或供应商维护升级后的产品参数保持一致,并提供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
(四)负责系统上架产品管理工作,包括产品信息维护、订单确认、成交结果确认,以及产品咨询、售后服务等;
(五)接受征集人对第二阶段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对交易及履约行为的监督;
(六)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品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及通知要求,产品若未取得安全可靠测评证书,不能参加相应订单直购、竞价,否则,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后果。
(七)遵守系统其他有关运行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严重违规或违反委托协议的委托代理商,入围供应商应取消其授权资格。当委托代理商少于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约定数量时,入围供应商应及时补充委托代理商。
四、关于入围产品信息及价格维护
第十条 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上架及信息更新。入围供应商应按征集文件要求从设定的参数库中选取参数值,维护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图象、文本、数值、链接等),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不能充分保障供货或售后的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应及时下架产品,并告知征集人。
第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入围价格,是指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的响应价格。
所称申报价格,是指入围供应商在产品维护期内申请并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不高于入围价格和变更前的价格。
所称维护价格,是指入围供应商所授权委托的代理商在产品维护期内自行维护后不高于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的报价。
所称上限约束价格,是指征集人根据产品市场行情价格,定期发布的约束价格,入围供应商及委托代理商产品价格均不得高于上限约束价格。
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委托代理商在直接选定、二次竞价交易时确定成交时的价格。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于每月5号-8号、20号-23号前通过系统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其中:
(一)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变更前内容;
(二)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入围价格和变更前价格。
(三)系统依据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同步限制委托代理商产品价格,委托代理商产品价格高于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的,系统将强制要求委托代理商对价格进行调整,委托代理商产品价格不高于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的,系统不做强制调整。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商可在不高于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的基础上对上架产品价格自行下调价格(维护价格),作为参与直接选定自动匹配、二次竞价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征集人将以产品市场价为依据,定期发布上限约束价格,对已上架产品价格实行动态价格监测。系统将对上架产品价格高于上限约束价格的入围供应商及委托代理商强制要求进行价格调整。
五、关于交易方式及规则
第十五条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
第十六条 直接选定是指采购人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框架协议期限内针对某一采购品目内的上架产品,单笔采购预算金额在限定额度(详见《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各品目直接选定限额》)以下的,采购人可采用直接选购方式1次;当采购人采用直接选购方式超过1次时,系统将根据采购需求参数默认自动匹配满足采购需求且价格最低的产品(以委托代理商维护价格为准)。
第十七条 二次竞价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申报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委托代理商均可参与竞价,并根据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采购预算金额为货物限定额度及以上且低于限额标准的,系统自动转入二次竞价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用二次竞价时应给予委托代理商响应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二次竞价过程中,系统将隐藏所参与的委托代理商名称及报价信息。响应时间截止后,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委托代理商有3家及以上,系统默认最低报价委托代理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委托代理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委托代理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二次竞价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的,二次竞价活动终止。
(一)在二次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二)在响应时间截止后,成功提交报价的委托代理商不足3家;
(三)确认成交结果后,在合同签订以前,采购人因故需终止项目,发起终止项目流程的。
第二十条 如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本项目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本项目入围供应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将合同授予非本项目入围供应商。
六、关于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及时确认采购订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起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应于发起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合同内容并完成电子签章。
第二十二条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原则上在5个自然日内将产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及提供相应服务。同时,成交供应商在系统点击发货并上传与合同金额一致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在接收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确认收货,并按照订单或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否则,双方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验收单至系统。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货物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针对采购订单进行互评,互评结果由系统记录并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公开,为采购交易相关方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主体(采购人、委托代理商)信息(如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为保障订单和合同法律效力,应及时在系统内进行变更,并同步更新数字证书。
七、关于质疑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授予阶段,委托代理商如认为直接选定、二次竞价交易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在系统内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质疑具体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代理商与采购人发生交易纠纷的,鼓励委托代理商与采购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采购人与委托代理商均可在系统内提交纠纷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由征集人(或其授权的单位)根据事实开展1次交易纠纷调解。调解不成的,移交相关财政监管部门处理。
八、关于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在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交易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拆分项目、化整为零采购的;
(二)无故拒不签订合同的;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取消采购项目的;
(五)验收合格后未按时支付货款的;
(六)未按时对供应商进行反馈评价的;
(七)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委托代理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集人(或其授权的单位)对入围供应商进行约谈: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进行订单或成交结果确认的;
(二)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三)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
(四)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五)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六)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价格及委托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七)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委托代理商首次出现上述情形的,限期1个月内进行整改,同一委托代理商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入围供应商应解除委托代理商授权;不同委托代理商累计三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征集人将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第三十一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人将解除框架协议,并予以公示: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与采购人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六)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不同委托代理商有累计3次以上因违规违约被取消授权的;
(八)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九)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十)经采购人反馈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存在3次及以上瑕疵的;
(十一)采购人采用直接选定方式进行采购活动,供应商拒不接受合同授予2次及以上的;
(十二)采购人采用二次竞价方式进行采购活动,上架产品符合条件,委托代理商未参与报价2次及以上的。
(十三)在征集人(或其授权单位)处理争议纠纷时,未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
(十四)严重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且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征集人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其他
第三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发布系统运行规则,就产品上下架、价格维护、交易规则和违约、信用评价等具体情形作出修订,保障系统规范有序运行。
第三十三条 本须知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关于适用范围
第一条 本须知所称货物类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交易,是指征集人在货物类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在第一阶段确定入围供应商及入围产品后,在框架协议期限内,采购人通过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采购合同的交易活动。
第二条 湖南省内相关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系统向入围供应商(或委托代理商)采购框架协议上架产品且单次采购预算金额在《湖南省预算单位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指引》采购集采目录内限额标准以下的通用货物类产品,应按照本须知开展交易活动。
第三条 交易各方在参与框架协议采购二阶段交易活动时,应当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讲求绩效原则。
二、关于采购人
第四条 本须知所称采购人是指货物类框架协议采购项目第一阶段适用范围内的采购单位。采购人是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交易活动的主体,应建立对采购需求和采购结果负责的管理机制并落实主体责任,按照“谁采购、谁负责”的原则,做好采购需求制定、结果确认、合同签订、履约验收、资金支付等工作。
第五条 采购人在实施框架协议第二阶段采购活动时,应及时确认订单、签订采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执行系统上架品目范围及限额标准,严格执行资产配置标准、采购程序和规则。不得无故出现下列情形。
1.未及时确认采购结果;
2.未按时签订采购合同;
3.未按照采购合同履行义务或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合同;
4.验收合格后,未按时支付货款;
5.未及时对入围供应商及其代理商、售后服务商履行框架协议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反馈和评价。
(二)严格执行政府采购预算,厉行节约,科学合理制定采购需求。
(三)严格遵守《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四)按照采购订单或合同约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处理与供应商发生的纠纷。
(五)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品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及通知要求,框架协议第一阶段产品入围是否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采用承诺响应制,第二阶段采购人必须对信创产品验收负责。要求供应商提供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证书才能收货,必要时委托依法取得检测、认证资质的机构进行检测、认证,对于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相关资料的,采购人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约责任。采购人未履行验收主体责任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后果自行承担。
(六)应履行的其他法定职责。
三、关于入围供应商及委托代理商
第六条 入围供应商负责对其委托的代理商进行管理,并在框架协议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委托代理商应根据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委托协议参与本项目框架协议第二阶段的交易活动,接受采购人合同授予,履行采购合同所赋予的权利义务。入围供应商可授权自身作为委托代理商参与第二阶段交易活动。
第八条 入围供应商及委托代理商均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
(二)严格遵守框架协议、采购合同、交易须知及交易规则,严格按照采购人发出的采购需求,做出全部实质性响应及合理报价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报价即视同可向采购人提供完全符合技术参数和服务标准的产品;
(三)及时确认订单、签订采购合同,及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提供的产品必须与框采第一阶段入围产品参数或供应商维护升级后的产品参数保持一致,并提供符合税务部门相关规定的正规发票;
(四)负责系统上架产品管理工作,包括产品信息维护、订单确认、成交结果确认,以及产品咨询、售后服务等;
(五)接受征集人对第二阶段产品价格、产品质量等情况的监督、管理,接受社会公众对交易及履约行为的监督;
(六)按照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的相关品目政府采购需求标准及通知要求,产品若未取得安全可靠测评证书,不能参加相应订单直购、竞价,否则,承担相应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等相关后果。
(七)遵守系统其他有关运行管理规定。
第九条 对于严重违规或违反委托协议的委托代理商,入围供应商应取消其授权资格。当委托代理商少于框架协议采购第一阶段约定数量时,入围供应商应及时补充委托代理商。
四、关于入围产品信息及价格维护
第十条 入围供应商负责入围产品的上架及信息更新。入围供应商应按征集文件要求从设定的参数库中选取参数值,维护产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视频、图象、文本、数值、链接等),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责。对不能充分保障供货或售后的入围产品,入围供应商应及时下架产品,并告知征集人。
第十一条 本须知所称入围价格,是指入围供应商在框架协议第一阶段的入围产品的响应价格。
所称申报价格,是指入围供应商在产品维护期内申请并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不高于入围价格和变更前的价格。
所称维护价格,是指入围供应商所授权委托的代理商在产品维护期内自行维护后不高于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的报价。
所称上限约束价格,是指征集人根据产品市场行情价格,定期发布的约束价格,入围供应商及委托代理商产品价格均不得高于上限约束价格。
所称成交价格,是指委托代理商在直接选定、二次竞价交易时确定成交时的价格。
第十二条 协议有效期内,如产品及价格发生变更、产品升级换代或替代的,入围供应商应于每月5号-8号、20号-23号前通过系统发起变更申请,经征集人审核通过后生效。其中:
(一)申请产品信息变更、升级换代或用新产品替代的,变更后的产品配置参数、服务内容等不得低于变更前内容;
(二)申请价格变更的,变更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入围价格和变更前价格。
(三)系统依据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同步限制委托代理商产品价格,委托代理商产品价格高于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的,系统将强制要求委托代理商对价格进行调整,委托代理商产品价格不高于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的,系统不做强制调整。
第十三条 委托代理商可在不高于入围供应商申报价格的基础上对上架产品价格自行下调价格(维护价格),作为参与直接选定自动匹配、二次竞价最高限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征集人将以产品市场价为依据,定期发布上限约束价格,对已上架产品价格实行动态价格监测。系统将对上架产品价格高于上限约束价格的入围供应商及委托代理商强制要求进行价格调整。
五、关于交易方式及规则
第十五条 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的方式包括直接选定、二次竞价。
第十六条 直接选定是指采购人直接选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采购合同的方式。框架协议期限内针对某一采购品目内的上架产品,单笔采购预算金额在限定额度(详见《框架协议第二阶段各品目直接选定限额》)以下的,采购人可采用直接选购方式1次;当采购人采用直接选购方式超过1次时,系统将根据采购需求参数默认自动匹配满足采购需求且价格最低的产品(以委托代理商维护价格为准)。
第十七条 二次竞价是指以框架协议约定的入围产品、采购合同文本等为依据,以申报价格为最高限价,采购人明确第二阶段竞价需求,所有符合竞价需求的委托代理商均可参与竞价,并根据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采购预算金额为货物限定额度及以上且低于限额标准的,系统自动转入二次竞价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人采用二次竞价时应给予委托代理商响应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二次竞价过程中,系统将隐藏所参与的委托代理商名称及报价信息。响应时间截止后,实质响应采购需求且报价委托代理商有3家及以上,系统默认最低报价委托代理商为成交供应商;当多家委托代理商报价一致且均为最低报价时,系统默认报价时间最早的委托代理商为成交供应商。
第十九条 二次竞价过程中,如出现下列情形的,二次竞价活动终止。
(一)在二次竞价公告期间,采购人因故取消采购任务;
(二)在响应时间截止后,成功提交报价的委托代理商不足3家;
(三)确认成交结果后,在合同签订以前,采购人因故需终止项目,发起终止项目流程的。
第二十条 如采购人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本项目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且入围供应商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本项目入围供应商以下的,采购人有权将合同授予非本项目入围供应商。
六、关于合同及履约管理
第二十一条 成交供应商应在3个工作日及时确认采购订单,并在3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发起采购合同签订;双方应于发起合同后7个工作日内确认合同内容并完成电子签章。
第二十二条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合同约定,原则上在5个自然日内将产品送达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完成安装调试及提供相应服务。同时,成交供应商在系统点击发货并上传与合同金额一致的发票。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人应在接收供应商交付的产品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系统确认收货,并按照订单或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采购人应加强履约验收,产品必须符合安全可靠测评要求,否则,双方依法承担全部责任。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传验收单至系统。
第二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自货物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原则上最长不得超过30个自然日。
第二十五条 采购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成交供应商应在5个工作日内针对采购订单进行互评,互评结果由系统记录并向采购人和供应商公开,为采购交易相关方提供参考。
第二十六条 交易主体(采购人、委托代理商)信息(如单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发生变更时,为保障订单和合同法律效力,应及时在系统内进行变更,并同步更新数字证书。
七、关于质疑及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合同授予阶段,委托代理商如认为直接选定、二次竞价交易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权益受损的,在系统内可依法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答复不满意或采购人未按时答复的,可依法向财政部门提出投诉。质疑具体要求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代理商与采购人发生交易纠纷的,鼓励委托代理商与采购人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采购人与委托代理商均可在系统内提交纠纷处理申请并提交相关佐证资料,由征集人(或其授权的单位)根据事实开展1次交易纠纷调解。调解不成的,移交相关财政监管部门处理。
八、关于违约行为及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采购人在框架协议采购第二阶段交易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同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必要时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拆分项目、化整为零采购的;
(二)无故拒不签订合同的;
(三)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取消采购项目的;
(五)验收合格后未按时支付货款的;
(六)未按时对供应商进行反馈评价的;
(七)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的;
(八)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条 委托代理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征集人(或其授权的单位)对入围供应商进行约谈: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时进行订单或成交结果确认的;
(二)未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签订合同,或者与采购人订立背离框架协议实质性内容的采购合同的;
(三)未按照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维修以及提供其他服务的;
(四)实际供货产品型号、配置与上架产品信息不符,与国家规定或者响应文件承诺标准不一致,或者产品有质量瑕疵的;
(五)无故不提供框架协议供货范围内的部分型号产品的;
(六)未及时更新维护产品、价格及委托代理商信息,影响采购人采购的;
(七)证明能够以更低价格向非入围供应商采购相同货物,不同意将价格降至非入围供应商以下的。
委托代理商首次出现上述情形的,限期1个月内进行整改,同一委托代理商第二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入围供应商应解除委托代理商授权;不同委托代理商累计三次出现上述情形的,征集人将解除与入围供应商签订的框架协议。
第三十一条 入围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集人将解除框架协议,并予以公示:
(一)恶意串通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入围或者合同成交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合同授予的;
(四)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五)无故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经与采购人协商后仍不履行或者仍未按约定履行的;
(六)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因违法行为被禁止或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
(七)不同委托代理商有累计3次以上因违规违约被取消授权的;
(八)超过2周无法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全部供货范围或者特定供货范围供货的;
(九)入围供应商发生实质性变更,不再符合本框架协议采购资格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注销或者应当注销、丧失履行本框架协议资质或者能力等;
(十)经采购人反馈安装、调试及售后服务存在3次及以上瑕疵的;
(十一)采购人采用直接选定方式进行采购活动,供应商拒不接受合同授予2次及以上的;
(十二)采购人采用二次竞价方式进行采购活动,上架产品符合条件,委托代理商未参与报价2次及以上的。
(十三)在征集人(或其授权单位)处理争议纠纷时,未按要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销售记录、成交合同等证明材料的;
(十四)严重违反框架协议或者采购合同约定其他情形的。
上述情形情节严重且涉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由征集人移送相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其他
第三十二条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工作实际,不定期发布系统运行规则,就产品上下架、价格维护、交易规则和违约、信用评价等具体情形作出修订,保障系统规范有序运行。
第三十三条 本须知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解释。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须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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