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出国(境)培训暂行管理办法
来源:对外合作交流处 时间:2016-03-2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出国(境)培训,一般是指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选派各类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赴国外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采取授课、研修或实习等多种形式,学习先进生产技术、科学管理经验以及其他国内难以学习到的业务适应(不包括:执行引进技术设备合同及政府间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规定的出国培训项目;由教育部归口管理的向国外派遣留学和进修人员的工作)。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省出国(境)培训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我省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和由我省各部门、各市州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
第二条 为了加强我省出国(境)培训管理,保证出国(境)培训质量,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外交部等国家有关部门以及我省的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资助的出国(境)培训项目和由我省各部门、各市州组织的因公出国(境)培训项目。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四条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为湖南省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出国(境)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对审批、审核类出国(境)培训实行项目计划管理。具体负责申请国家外国专家局资助的审批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审批不属于湖南省授权的委、办、厅、局代表湖南省签订的多边或双边协议规定以外的出国(境)培训项目;按照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各地区、各部门自筹经费的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以备案方式管理出国(境)执行合同培训项目。除省政府授权的以外,任何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未经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审批同意,一律不得组织出国(境)培训。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紧密围绕我省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一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计划。
第六条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于每年9月份,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制定印发关于申报下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的通知。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各市州、各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组织论证,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全省出国(境)培训计划。对未纳入计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一律不予办理。
第五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紧密围绕我省及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统一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出国(境)培训计划。
第六条 湖南省外国专家局于每年9月份,根据国家外国专家局和省委、省政府的规定,制定印发关于申报下年度出国(境)培训计划的通知。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省外事侨务办公室对各市州、各部门报送的项目进行综合平衡和组织论证,并于每年第一季度下达全省出国(境)培训计划。对未纳入计划的出国(境)培训项目,一律不予办理。
第三章 项目执行
第七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必须在批准年度内执行。各市州、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均衡安排项目计划执行时间。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在收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审批、审核手续。
第九条 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应先经本市州、本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盖章后,报送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审核手续。
第八条 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在收到材料起3个工作日内,办好有关审批、审核手续。
第九条 审核类出国(境)培训项目,应先经本市州、本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和外事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盖章后,报送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办理审核手续。
第四章 人选条件
第十条 严格遵循德才兼备、按需派遣、学以致用、宁缺毋滥的选派方针,选拔热爱祖国、品行端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专业对口、求知欲强、爱岗敬业、具有开拓创新精神,身体健康和外语合格的技术业务骨干出国(境)培训。
第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在50岁以下,并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如系顶岗实习培训,则须具备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有特殊需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并由派出单位出具担保证明,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55岁。
第十二条 出国培训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或其他经国家承认且层次相同的统一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相应成绩证明。
第十三条 五人以上(含五人)短期出国培训团组可配备专业翻译。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一、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二、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出具本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或留学进修证明,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第十五条 中长期出国培训人员一律不得攻读学位,不得延长培训期限。
第十一条 出国(境)培训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年龄在50岁以下,并具有三年以上实际工作经验。如系顶岗实习培训,则须具备中等专科及以上学历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有特殊需要的出国(境)培训人员,要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体检,并由派出单位出具担保证明,其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一般不超过55岁。
第十二条 出国培训人员必须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或其他经国家承认且层次相同的统一外语考试,并取得合格证或相应成绩证明。
第十三条 五人以上(含五人)短期出国培训团组可配备专业翻译。
第十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可免于参加全国出国培训备选人员外语水平考试(BFT):
一、具有教育部认可的高等院校外语本科、专科毕业证书,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二、曾在国外连续独立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出具本单位人事部门证明或留学进修证明,并在出国培训期间使用所学语种者。
第十五条 中长期出国培训人员一律不得攻读学位,不得延长培训期限。
第五章 培训经费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01]73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短期出国(境)培训生活费用开支标准和部分国家培训费币种的通知》(外专发[2002]95号)、《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02]96号)等文件规定,申报出国(境)培训经费预算,不得超标准收费及挪用、克扣、私分或变相私分出国(境)培训费用。对违规者,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将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组团资格并追究主管人员责任。
第六章 培训协议
第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和项目执行单位要根据培训项目的要求,选择经国家外国专家局认定的国(境)外培训渠道。中长期出国(境)培训项目要选择国(境)外知名大学、科研机构、大企业和专业培训机构及政府部门承办。培训渠道应具备以下几点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特长;
三、具有承办组织培训的条件和经验,能安排高水平的授课和对口的业务考察;
四、收费合理,能按照培训合同安排食宿交通。
第十八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前,应与国(境)外培训渠道签订出国(境)培训协议(或合同)。培训协议(或合同)包括下述内容:
一、培训题目、目的;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参训人员条件;
四、讲课大纲(含课程名称、任课老师、教材及参考资料等);
五、实习要求;
六、培训费用(含伙食、住宿、交通安排及费用支付方式等);
七、保险方式及费用分担;
八、违约处理方式。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良好的信誉;
二、具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专业特长;
三、具有承办组织培训的条件和经验,能安排高水平的授课和对口的业务考察;
四、收费合理,能按照培训合同安排食宿交通。
第十八条 出国(境)培训项目执行单位在项目执行前,应与国(境)外培训渠道签订出国(境)培训协议(或合同)。培训协议(或合同)包括下述内容:
一、培训题目、目的;
二、培训时间、地点;
三、参训人员条件;
四、讲课大纲(含课程名称、任课老师、教材及参考资料等);
五、实习要求;
六、培训费用(含伙食、住宿、交通安排及费用支付方式等);
七、保险方式及费用分担;
八、违约处理方式。
第七章 培训日程
第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指导项目执行单位与国(境)外培训渠道共同设计培训课程,编制培训日程。为保证培训质量,出国(境)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三周。赴周边国家和地区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二周。
第二十条 在国(境)外培训期间,授课时间和技术业务实习时间分别不得少于全部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览活动。培训地点要相对固定,一般限于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已经审批审核的培训日程,不得编报虚假培训日程和随意更改培训日程。对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将追究培训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条 在国(境)外培训期间,授课时间和技术业务实习时间分别不得少于全部培训时间的三分之一,工作日不得安排游览活动。培训地点要相对固定,一般限于一个国家的1~3个城市。
第二十一条 要严格执行已经审批审核的培训日程,不得编报虚假培训日程和随意更改培训日程。对假借培训名义公费出国(境)旅游的,将追究培训团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责任。
第八章 预培训
第二十三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必须参加出国前预培训。各市州、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预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学习《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二、明确培训任务、组织分工、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
三、了解所去国家(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概况;
四、熟悉与培训专题有关的业务知识,使国内外培训内容紧密衔接。
第二十四条 预培训时间不得少于三天。预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项:
一、学习《涉外人员守则》(国发[1992]5号),进行外事纪律教育;
二、明确培训任务、组织分工、日程安排和经费预算;
三、了解所去国家(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科技等概况;
四、熟悉与培训专题有关的业务知识,使国内外培训内容紧密衔接。
第九章 国外管理
第二十五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实行团长负责制。团长应是熟悉业务、善于管理、能带领培训学员圆满完成培训任务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重点出国(境)培训培训团组应由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团长。对于管理类重点出国(境)培训团组或享有国家经费资助的技术类培训团,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可派人随团,协助团长工作,监督培训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调查了解情况,评估培训渠道。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前,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日程和国(境)外接收渠道等情况通报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
第二十六条 重点出国(境)培训培训团组应由省市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担任团长。对于管理类重点出国(境)培训团组或享有国家经费资助的技术类培训团,出国(境)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可派人随团,协助团长工作,监督培训计划执行和经费使用,调查了解情况,评估培训渠道。
第二十七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应在团组和人员出国(境)前,将培训人员名单、培训日程和国(境)外接收渠道等情况通报所去国家或地区的我国驻外使领馆和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协会驻外机构。
第十章 培训成果
第二十八条 出国(境)培训团组和人员回国后15天内要向本地区或本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提交培训总结报告,报告培训计划执行情况、学习收获和工作建议,并对国(境)外培训渠道予以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每年年底汇编培训总结报告,在申报下年度项目计划时集中报送湖南省外国专家局。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对国家资助的重点项目,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在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将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成果跟踪。
第二十九条 各地区、各部门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培训成果总结、跟踪和推广工作。每年年底汇编培训总结报告,在申报下年度项目计划时集中报送湖南省外国专家局。有推广价值的成果应及时上报。
第三十条 对国家资助的重点项目,出国培训归口管理部门要在项目组织实施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和培训效果。湖南省外国专家局将选择重点项目进行成果跟踪。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湖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湖南省外专局
2005/04/13
湖南省外专局
2005/04/13